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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尽保”湖北全面保障科技创新用地需求湖北日报讯(记者文俊)在土地资源十分稀缺、管控严格的情况下,如何保障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8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1+4”系列文件精神。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陈现宾介绍,湖北省土地资源确实十分稀缺,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矛盾突出,但我们清醒认识到科技创新是核心战略,是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为此,省自然资源厅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围绕科技强省战略,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牵头起草了《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要素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在5个方面保障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方面。 在优化科技创新产业空间布局和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服务方面,一是优化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落实科技创新重大战略,按照“先存量、后增量”、集约高效原则和产业发展规律,合理布局和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用地空间,促进资源要素向科技创新产业优势地区倾斜。将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库,原则上新建科技项目应进入科技园区。二是统筹和强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打破行政区划,建立统一规划、资源共享机制,由省统筹编制《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市(州)要制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三是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配置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在教育、卫生、交通、环境配套设施等方面,优化完善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解决项目落地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问题。四是支持在高新区、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开展节约集约示范建设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试点,统筹生态环境整治,优化空间格局。 在加大土地要素保障力度和实施更具吸引力的用地政策方面。一是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健全区域资源要素统筹机制,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建设用地在区域内统筹利用管理。用地指标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倾斜,并切实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只要是有利于科技创新的项目,坚决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实施灵活用地方式,为适应科技创新产业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用地期限不确定等特点,可以按照用地主体意愿,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科技创新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三是降低用地成本,科技创新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在科技园区内划拨供地。 在鼓励集约高效优先利用存量土地方面。一是通过消化存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市、区),可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二是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科技创新产业的,可享受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三是科技创新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四是科技创新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抵押登记,用于抵押贷款。 在探索更加符合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规律的新型用地政策方面。一是推进新型产业全力用地(M0)供给,针对科技创新不断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涉及不同产业用地类型,鼓励开发区(园区)等探索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新型产业用地(M0)供给。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政策。二是允许适度建设配套服务设施,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科技创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生活配套设施不便、职住不均衡和人才住房保障等问题。 在发挥自然资源行业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方面。一是提供更优质的用地服务,当好科技创新项目服务 “店小二”,畅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即来即办、限时办结。二是发挥自然资源科技要素优势,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地质、测绘、规划等行业管理和基础数据优势,大力支持湖北实验室建设,积极服务全省科技创新发展。 |